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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社会风俗]当铺·钱庄·聚会/赵定远

    解放前本县民间的一些经济活动其主要形式,有下列几种:

    (一)关于典,当、押、质、代步的:根据资金多寡,业务范围大小,在呈报政府核准和发帖时,分别为—典、二当、三押、四质;而代步则仅系典、当的代理处性质。这些均系个人(也有数人合资的)在筹备开设时,须呈报政府(在明、清时代向省藩司,民国期间向省建设厅)核准经营业务范围。其项目为:①吸收存款(公、私均有)。②收受群众以实物抵押贷款,月息最高贰分、最低壹分贰厘,限期最长为28个月,最短为16个月,过期不赎,则予没收,(但一般均于时隔32个月后,才出售给拆衣店即旧货店)。所抵押实物主要为金银首饰、书画古玩、衣冠礼品,也有用田、屋契据的。其手续是:顾客拿东西到店,由柜头先生(即营业员)估价,双方同意后(其实顾客一般无讨价还价的余地),即开给当票(注明品名、数量、当取金额、限期等),然后付款、收藏。如遇珍贵或重要押品,则由管包(即经理)亲自接待,估价、处理。店内由老板聘雇用管包一人,管帐一人(即会计兼出纳),柜头若干人,及司库、学徒等,人数视店之大小不等。此类店铺大都位于城镇较静僻处,因一则顾全求当者面子,二则可吸收贼赃。在民国期间,全县城乡共约数十家。其规模较大,存在时间较长者为:城关的太生当,后为公慎当(在后巷),路桥大亨当,资金均在银洋万元以上。次之如城关的池惠生当(在柏树巷),同亨当(在东禅巷),金清的诚惠当,乌岩的亨济当,宁溪的仁惠当以及院桥、洪家、十里铺等处均有之。

    这些当铺,标榜:“岂是图财取利,无非救急为心”,前者非实话,后句则确有客观效果,因一些穷困户,或有临时急用而借贷无门的,则藉此以应付而度难关,虽付利息,也不太高。一般都能按期赎取,不致被没,人皆称便,又官府也常藉以调剂周转,故自宋以后,迄解放前夕,历久不衰。

    但其中规模较巨的几家,常成为官府勒索和匪盗抢劫的自标。所以它的老板也须与官府结交,以为靠山。

    (二)钱庄:兴起于清末民初,鼎盛于解放前夕。其初均为正式呈由政府核准之商号,后期则私设者甚多,故有明、暗两类。其暗者,即所谓地下庄,资金大小不等,业务包含存、贷二种。吸收存款,一般月息一分,贷款利息则浮动:分忙、淡两期,凡每年之三节(端午、中秋、年关旧社会商业结账期)前后为忙期,因银根紧,故利率高,此外则为淡期息低,另亦有视对象与用途,贷期长短而定的。存款用手摺,贷款立票据,手续简便灵活。

    当时较长一段时间内:城关较大之正式登记钱庄有萃通、慎余等,资金雄厚,信用卓著。其他路桥、金清亦有之,至抗战后期,地下庄兴起很多,则基础不固,信誉不良,往往倒闭、破产。此外各大商号如城关之朱万丰、许同人、朱正成、萃丰泰、沈宝山、乾元等等也常吸收存款,但不贷放,以增强资金实力。其利率不一,大多资金足,老板名望高的则低,否则较高,以广招徕,存户只开手摺,存取均便。

    (三)聚会:此类经济活动,无固定长期的组织形式,只在某人当需要较巨款项时,邀请亲友、房族、邻居中的交好,而经济较宽裕者参加,其大小视需要数字与所肯巨邀集到的人数多寡而定。早期物价廉,时局定,一般仅为数十元到一、二百元,千元以上的很少。其组织形式:如全会总额为若干,分成若干角(俗称脚),每人承担一角或数角,也可几人合承一角,如总金额为200元,分成20脚,则每脚各10元,其中15人各一角,又10人各半角,合成5角,共25人,但这10人各半角的仅拥有五角权利,首会由聚会者得取,每角(人)每月(也有半月、或二月一次的)交纳应缴的承担金额,叫荫会,一般从次会起,于会期之日,集全体会众掷骰,以得点最多者得会,依次轮流,也有在首次集会时,即按各人掷骰得点多寡,而排定得会先后之次序,另有极少数的,由会主视情况,将所有会角按次排定的,每届得会后,仍应于以后每届会期,缴纳原来荫会金额,同时加会利(但为数不多仅系象征性的),—般的会,均能满会结束,也有个别会角不稳的,中途倒散。在解放前夕,币值急剧下降,则倒会的很多,得益的只是会首,不过作为大众资助而已,这种聚会,作为集腋成裘,互济互助的一种方式,常能解困扶贫,颇有社会效益,故能久盛不衰,解放后仍在沿行,近几年更多。

    编者注:末附蔡官申、钱梅荪两同志关于《纠会》一文以资参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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